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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樹谷分公司「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M01)」煙道排氣中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之檢測期程認定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函詢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樹谷分公司「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M01 )」煙道排氣中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之檢測期程認定疑義乙案,復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樹谷分公司「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M01)」煙道排氣中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之檢測期程認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定檢辦法)第 3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應依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檢測定機構執行定期檢測,檢測頻率屬第 2 級者,每 6 個月檢測 1 次,於每年 1 月至6 月期間及 7 月至 12 月期間內應各執行 1 次檢測,但 2 次定期檢測間隔不得超過 9 個月。另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光電業排放標準)第 7 條第 2 款規定,排放管道中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濃度及排放量每半年應檢測一次。上述內容係對於固定污染源應進行定期檢測及檢測頻率之規範。

二、本案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樹谷分公司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M-01)於 97 年 8 月 7 日取得操作許可證,並於 98 年 3 月 9日進行排放管道中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定期檢測,是否違反規定乙節,該公司依前揭光電業排放標準規定,其檢測頻率為每半年檢測 1 次,屬定檢辦法第 3 條所稱第 2 級檢測頻率,且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自應依許可證登載之檢測項目及頻率辦理,即以許可證登載之有效起始日期起 6 個月內(98 年 2 月 6 日前)進行第 1 次定期檢測,至於第 2 次以後之定期檢測,則依前揭說明 2 規定辦理。

三、有關該公司 98 年 3 月 9 日進行之定期檢測,應可適用作為向環保機關申報 98 年上半年之定期檢測資料,至於是否可作為 97 年下半年逾期定期檢測之補正或改善完成報告,貴局來函所敘內容不完整,請逕依權責認定或再補充相關資料,再行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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