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燃油鍋爐使用自行生產之生質柴油副產品(重型油HeavyOil)為燃料,無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之排放係數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燃油鍋爐使用自行生產之生質柴油副產品 (重型油 HeavyOil )為燃料,無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之排放係數疑 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燃油鍋爐使用自行生產之生質柴油副產品(重型油 HeavyOil )為燃料,無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之排放係數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之順序,推估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並據次申報繳費。同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以及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檢測者,應分別依前揭辦法第1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以監測、檢測結果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二、本案貴轄○○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 )及熱媒加熱程序(M03 )之燃油鍋爐,以該公司生產之生質柴油副產品(重型油 Heavy Oil)為燃料,其應依前揭辦法第 10 條規定之順序,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據以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倘其非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公告對象,得以本署公告之排放係數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倘其無適用之排放係數,則可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之公告事項二規定,引用附表一中相類似製程之排放係數,或提出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引用之數據,報經本署認可後使用。
三、另倘其非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欲以前揭辦法第 10 條第 1項第 2 款規定方式,以檢測值計算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則應依同辦法第 13 條規定,以每季繳費期限截止日前 1 年內之檢測值,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