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對該廠酯類化學製造程序加熱用鍋爐蒸氣蒸發量未滿2噸,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及檢測有疑義案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對該廠酯類化學製造程序加熱用鍋爐蒸氣蒸 發量未滿 2 噸,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及檢測有 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對該廠酯類化學製造程序加熱用鍋爐蒸氣蒸發量未滿 2 噸,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及檢測有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第 3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所稱酯類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酯類化合物(如甲酸脂、乙酸脂、丁酸脂、異氰酸甲脂、對苯二甲酸脂等)之生產者。主要在規範酯類製造程序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為管制重點。
二、倘貴轄○○開發能源科技公司斗六廠從事酯類製造程序加熱用鍋爐,係提供酯類製程反應所需熱源,自屬該製程一部分,不論其蒸氣蒸發量未滿 2 噸,皆屬公告第 3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一併納入該製程申請操作許可證並進行檢測,且應提出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檢測報告,作為核發操作許可證之依據。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明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