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矽利康製程,是否符合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矽利康製程,是否符合第 8 批公私 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疑義乙案,復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矽利康製程,是否符合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其主要係針對製造過程中使用溶解物質之碳氫化合物液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倘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聚二甲基矽氧烷、聚二甲基矽甲烷、乙烯基三丁酮基矽烷、白油及甲基三丁酮基矽烷等原物料製造矽利康程序中,其使用溶解物質之碳氫化合物液體,總設計或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及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平方公尺以上,則應屬本署公告第八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及原物料實際操作狀況,逕依權責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