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生產鋰鐵電池製程是否屬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要旨
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生產鋰鐵電池製程是否屬應申請固定污 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生產鋰鐵電池製程是否屬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8 年 6 月 24 日長園字第 9806007號函(影本如附)辦理。
二、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4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池製造程序條件,係指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力等作業程序者。僅從事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製造者,不在此限。其公告重點係針對汞電池、鉛蓄電池、鎳鉻電池等各種於製造程序中會產生空氣污染之生產製程,加以管制。
三、本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鋰鐵電池製造,係將碳粉、鐵粉、磷酸溶液,及鋰材加入攪拌機內混合後,送至脫水連續爐將水份烘乾等製程,倘包括粉碎、研磨、熱融加熱、裁切、組力等作業程序者,則屬前述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查明後依權責判定,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