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對營建業主於施工範圍外另行租借場區置放物料,是否應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有疑義乙案
要旨
貴局對營建業主於施工範圍外另行租借場區置放物料,是否應申繳營建工 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對營建業主於施工範圍外另行租借場區置放物料,是否應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讓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部化,促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相關規定,營建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涉及砂石土方作業,產生相當之粒狀污染物,乃依工程污染特性相同者,予以歸類為六大類工程類別,向營建業主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除此以外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應依其他營建工程類,按合約經費計算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所詢營建業主於貴轄設有一作業區置放河床保護工程所需之物料,並有施工機具進行挖運作業,是否屬應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納管範圍乙節,所查之相關工程,雖未於貴轄進行工地開挖等營建行為,惟於貴轄高灘地暫時堆置河床濬挖土方及河床保護所需預鑄混凝土塊、塊石等材料,該土方或材料之堆置、裝卸及運送,屬引起粒狀污染物逸散之作業,本案所查倘涉及前述引起粒狀污染物逸散或排放之情形者,依前揭規定,營建業主應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