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處罰對象有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有關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之處罰對象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自辦市地重劃區工程,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處罰對象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所稱之公私場所包括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動或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本署業於 86 年10 月 9 日環署空字第 42007 號函釋在案。
二、經查「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另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 條及第 8 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並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依前開相關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所成立之重劃會,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
三、有關貴轄由土地所有人自組成立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自辦市地重劃,因土地所有權人可透過地籍之交換分合,獲得方整立可建築之土地,而提高其利用之價值,屬工商活動行為的一種,且其重劃會之組織,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故重劃工程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時,應以工商廠、場認定,據以依法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