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鉛蓄電池製造之組立程序是否屬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要旨
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鉛蓄電池製造之組立程序是否屬應申請固 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鉛蓄電池製造之組立程序是否屬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4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池製造程序條件,係指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具有粉碎、研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僅從事光能電池或行動電話專用電池製造者,不在此限。其公告重點係針對汞電池、鉛蓄電池、鎳鉻電池等各種於製造程序中會產生空氣污染之生產製程,加以管制。
二、本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鉛蓄電池製造之組立作業,係將鉛蓄電池半成品經電池端子極焊接、加紅黑藥劑、加硫酸水,最後經充電測試後經過包裝即為成品,倘包括粉碎、研磨、熱融加熱、裁切、組立等作業程序者,則屬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查明後依權責判定,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