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工業有限公司函詢其從事聚脂泡棉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工業有限公司函詢其從事聚脂泡棉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應 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工業有限公司函詢其從事聚脂泡棉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其中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係指從事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乙烯/丙烯共聚合物、聚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丙烯共聚合物(ABS )、苯乙烯/丙烯共聚合物(AS)、丙烯酸樹脂、聚氟碳樹脂、聚醯胺樹脂、聚醇樹脂、聚脂樹脂、尿素甲醛樹脂、三聚氰胺樹脂、環氧樹脂、聚(PU)樹脂、壓克力樹脂、矽氧樹脂、離子交換樹脂、聚醋酸乙烯樹脂、聚丙烯醇樹脂、聚丁烯塑膠、聚丙二醇或其他合成塑膠、樹脂之生產者。其產品總實際產量未滿 2000 公噸/年者,應依規定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二、本案○○工業有限公司以聚醚多元醇、二異氰酸甲苯及水為原料,經攪拌及化學反應後,利用產生之 CO2 進行發泡作用,生產聚脂泡棉(年產量為 432 公噸/年)。倘該公司生產之聚泡棉成分與前揭公告製程生產之物質成分相同者,則其屬應依規定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