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有關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期限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有關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 保許可文件期限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廠函詢有關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期限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基於政府一體之原則,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均應檢具包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始得發證。另經濟部為輔導符合一定條件之未登記工廠順利取得相關環保許可,乃於95 年 7 月 10 日公告「經濟部為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合先敘明。其中該作業程序第 5 點規定,經濟部工業局受理請求協助,經審查符合規定,應造冊函送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並副知本署,以協助業者取得環保許可文件。同作業程序第 7點規定,本作業程序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後 1 年 6 個月後停止適用。亦即經濟部工業局審查通過造冊函送之未登記工廠名冊,可視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證明文件。
二、本案貴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來函略以:該公司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業經該局於 95 年 8 月 28 日以工中字第 09505005391 號函同意核備在案,惟本年度向貴局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時,貴局以相關法令(前揭作業程序)適用之時效問題,未能予以核證乙節,請貴局確認該公司所提函示內容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並依權責辦理該公司之許可申請審查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