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台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排放管道高度設置疑義案
要旨
貴轄台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排放管道高度設置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台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排放管道高度設置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新污染源排放之污染物,於附表中列有換算常數值者,應依第 7 條至第8 條所定計算方法分別計算排放管道高度之較高者,為其排放管道高度。各公私場所對污染源採多重污染防制措施者,應檢具書面資料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建築低於第 9 條所規定高度之排放管道,並應以實際排放管道高度計算最高許可排放量為排放標準,其最高許可排放量並不得超過本標準之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其管制目的係排放管道高度涉及空氣污染物之擴散效果,即藉由規定一定高度之排放管道,確保透過良好的大氣擴散,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至符合標準,維護空氣品質及保護人體健康。
二、本案台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7 條至第 8 條所計算之排放管道高度設置恐有安全之虞乙節,建議其可依上述規定,採用多重污染防制措施,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方式,檢具書面資料報請貴局核准後,建築低於第 9 條所規定高度之排放管道。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