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未依設置許可內容,改用防制效率較低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其設置許可後續處理方式疑義案
要旨
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未依設置許可內容,改用防制效率較低 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其設置許可後續處理方式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未依設置許可內容,改用防制效率較低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其設置許可後續處理方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二、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後,始得進行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安裝或建造固定污染源設備應依許可內容進行設置。
三、本案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設置許可證後,應確實依設置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倘欲改用較低防制效率之填充式洗滌塔,應依前揭管理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設置許可證。本案請貴局依該公司實際設置情形,逕依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