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營建工程施工期間變更設計,衍生補繳空污費之疑義案
要旨
貴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營建工程施工期間變更設計,衍 生補繳空污費之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營建工程施工期間變更設計,衍生補繳空污費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及第 7 條規定,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費額後,依規定期限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不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補繳差額;溢繳者,退還溢繳之費用。
二、依前揭規定,倘業者於營建工程期間變更設計,涉及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所在縣市政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不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補繳差額;溢繳者,退還溢繳之費用
三、有關貴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貴局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電子系統,對業者營建工程進行期間,變更設計,涉及建築面積增加,以總工期乘以增加建築面積計算應補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可能衍生逾期繳費遭處分之虞乙節,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明後函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