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申請疑義案
要旨
貴轄○○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 污染防制費減免申請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申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辦法施行後所設置之防制設備,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作一年後申請購置成本減免,經審查通過後,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各階段(3 階段)核發減免額度。環保機關受理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審查要件,主要包括公私場所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及操作一年後之規定時間,分階段提出規定文件申請設備購置成本減免額度,經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分階段核發減免額度,以督促落實空氣污染減量改善工作。
二、又依據同辦法第 5 條附件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施工計畫書(需列出施工進度 50﹪與 80﹪ 查核點)與設置經費預算書等規定文件,向污染源所在環保局申請購置成本減免,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施工期間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俾利環保機關查核並作為核發下一階段成本減免之准駁審查依據。
三、倘貴轄○○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本辦法施行後購置蓄熱式防制設備之成本減免,應依規定時間於設置前向貴局提出減免申請。
四、另有關該公司對蓄熱式 RTO 之揮發性有機物去除率計算應繳空污費用疑義部分,依本署 96 年 2 月 16 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三、控制效率)規定,燃燒溫度大於 700℃ 破壞性處理之熱焚化爐處理效率為 90%。如防制設備之設計或處理效率小於公告係數者,應以該設備之設計或實際效率值計算,業已明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應依規定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本案請依據上述規定計算應繳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五、又本署業於 97 年 3 月 27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23035 號函送減免辦法相關說明資料(包括:減免辦法說明簡報、申請案審查流程及作業重點說明、防制設備 BACT 重點及設計注意原則、獎勵補助申請審查經驗交流、減免辦法申請書)予各縣市環保局,請貴局加強相關宣導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