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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有關既存及尚未設立之環保設備皆可獲得補助,惟建造中之設備無法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有關既存及尚未設立之環保設備皆可獲得補助,惟 建造中之設備無法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有關既存及尚未設立之環保設備皆可獲得補助,惟建造中之設備無法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時間,檢具附表所列之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購置成本減免:本辦法施行後所設置之防制設備,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 1 個月內及操作 1 年後申請購置成本減免;91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辦法施行前設置之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公私場所應於 97 年 9 月 30 日前申請購置成本減免。據此,公私場所申請於本辦法施行前、後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購置成本減免時間,及受理機關,法已明定。

二、另依前揭辦法附表規定,申請新設防制設備購置成本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者,公私場所應檢具包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施工計畫書(需列出施工進度 50% 與 80% 之查核點)與設置經費預算書等文件,主要目的係供主管機關查核及確認公私場所施工期間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並作為核發下一階段減免額度之准駁依據,以利維護空氣品質,俾落實空氣污染管制工作。

三、又有關公私場所申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之規定時間,以及環保機關受理申請之審查要件,本署業於 98 年 5 月 22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80044810 號函(諒達)復貴局,並請貴局逕依規定辦理在案。

四、本案○○公司來函表示,該公司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保設備(蓄熱式 RTO)之供應商,□□公司既設之 RTO 防制設備業經貴局審查通過,惟該公司二廠完全相同之防制設備無法獲得審查通過乙節,請貴局依權責及前揭規定,查明後逕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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