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擬增建之液態二氧化碳製造工廠,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擬增建之液態二氧化碳製造工廠,是 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擬增建之液態二氧化碳製造工廠,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中,規定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此公告條件係針對各行業製程排放之空氣污染物達一定排放量者,予以管制,以避免污染環境,以維護民眾生活品質及國民健康。
二、另查本署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未包含液態二氧化碳製造程序。該廠擬增設之液態二氧化碳製程,非屬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倘該廠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
三、另供應該廠液態二氧化碳製造之上游工廠相關製程,倘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若涉及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變動,應向貴局辦理許可證異動或變更,以符合現場實際狀況。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實際操作狀況,逕依權責予以認定後函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