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關於貴局委辦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對FRP(強化塑膠)製程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有疑義乙案
要旨
關於貴局委辦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對 FRP(強化塑膠)製程申 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有疑義乙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關於貴局委辦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對 FRP(強化塑膠)製程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有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中,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2.368 公斤/原料使用量,使用油性塗料之其他表面塗裝程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則為 550 公斤/油性塗料用量。
二、查本署公告第二批、第六批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所稱塑膠及合成樹脂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塑膠、合成樹脂等製品之生產;及所稱射出成型程序及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係指使用射出成型機、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以及所稱表面塗裝程序,係指以金屬或非金屬品為原料,經表面塗裝或乾燥等作業,進行表面塗裝之程序。
三、有關○○公司函詢公私場所購入玻璃纖維後,使用樹酯塗料塗於玻璃纖維表面使其硬化,產生強化塑膠之製程,及原料中含苯乙烯及聚酯與玻璃纖維進行「交聯反應」之積層程序,倘未包含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塑膠、合成樹脂等產品之生產,或使用射出成型機、押出成型機或吹膜成型機,從事塑膠製品之製造,自不適用公告之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計算排放量申報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惟倘包含表面塗裝程序,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規定之表面塗裝程序,自適用公告之其他表面塗裝程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 550 公斤/油性塗料用量,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申報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五、倘公私場所自行審視其製程狀況不適用前述公告係數者,得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提出自廠係數建置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得依經認可之自廠係數計算並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六、另行政院主計處編行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主要作為行業類別判定目的,與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應繳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不同。
七、因公私場所之製程需視其現場情況認定,○○公司接受貴局委託辦理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相關事宜,自應依個案實際情形查處後,由貴局本於權責辦理相關認定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