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關於其揮發性有機物空氣防製設備適用「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疑義案
要旨
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關於其揮發性有機物空氣防製設備適 用「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疑義案,請查 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關於其揮發性有機物空氣防製設備適用「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3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膠帶製造業,且其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達五十公噸以上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膠帶業者使用揮發性有機物之溶劑,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環境,以維護環境品質。
二、另依「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膠帶製造業者應設置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將依前條規定收集之廢氣導入污染防制設備處理,且其揮發性有機物之處理效率應達 90% 以上始得排放。」;及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新設製程與全廠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達 400公噸以上者,除應符合前述規定外,其單一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不得大於每小時 3.8 公斤」。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膠帶製造業者應將製程廢氣導入防制設備處理且處理效率需達 90% 以上,全廠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達 400 公噸以上者,其單一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同時不得大於每小時 3.8 公斤,俾落實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工作。
三、有關該公司來函說明「本廠有部分製程使用水溶性膠作為原料…水溶性膠是以水、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及丙烯酸先以密閉室式製膠反應槽,反應聚合成壓克力系水性感壓膠,…」,倘該公司水溶性溶膠係含揮發性有機物之溶劑,則屬適用本標準管制對象。
四、另有關○○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來函引用本署 97 年 5 月 27 日召開「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法規說明會」會議紀錄內容:「如果提出有效檢測報告證實低於管制標準 3.8kg一半以下,原則上可以不必導入防治設備」乙節,與規定不符且與該次會議紀錄本署回覆說明內容並不相同(詳如附件 2)。
五、本案○○化學公司所提水性溶膠為低污染製程,其特性及管制標準應與油性膠帶有所區隔乙節,本署已納入修正「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考量依據,請本權責應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