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公會對99年1月1日起徵收第二期程之揮發性有機物費率及計費方式疑義乙案
要旨
貴公會對 99 年 1 月 1 日起徵收第二期程之揮發性有機物費率及計費 方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公會對 99 年 1 月 1 日起徵收第二期程之揮發性有機物費率及計費方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為配合 99 年 1 月 1 日開徵第二期程揮發性有機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本署乃研擬「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修正草案,主要參考歐美國家公告之製程排放係數、國內公私場所申報固定污染源連續監測、定期檢測以及許可申請檢測數據,據以研擬行業製程、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及各項控制效率之排放係數,其中業已排除未含揮發有機空氣污染物之原物料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
二、上述公告修正草案規定塗料化學製造程序製程排放係數備註第 4 款規定:業者可自行選用兩項之一進行申報,惟倘主管機關採質量平衡計算所得之排放係數大於 10 公斤/公噸產品產量之結果,則業者應回歸採用 1000V 並配合質量平衡進行排放量計算,主要考量塗料化學製造程序使用之原物料眾多,公告之塗料化學製造程序製程排放係數 10 公斤/公噸產品產量,係與公會研商後之均化數據,適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穩定且單純之塗料化學製造程序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而規定亦可採用 1000V 計算,其中 V 值主要係指原(物)料量或產品產量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百分比(% ),代入得出各項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倘完全揮發之排放量,再以質量平衡計算,扣除產品含量,製造過程未排放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之原(物)料含量及留存於廢水、廢棄物之揮發性有機物量等結果,得出符合實際之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因此規定若經主管機關以質量平衡計算結果所得之排放係數,大於業者採用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公告塗料化學製造程序製程排放係數(10 公斤/公噸產品產量),則應回歸以1000V 並配合質量平衡計算,以符實際。另本署歉難同意將 V 值更改為製程中有機溶劑揮發量,若溶劑儲存在罐內,未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於環境,自得於質量平衡中扣除,並無不合理。
三、倘貴公會會員對水性塗料採用公告之塗料化學製造程序製程排放係數10 公斤/公噸,計算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高於實際,得採 1000V並配合質量平衡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依現行修正草案並未限制業者應採上述兩者計算結果較大或較小之排放係數申報,業者可自行依實際現況選用兩項其中之一進行申報。
四、本案貴會意見,將參採納入本署修正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