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貴轄○○國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燃料油添加劑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2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有關貴轄○○國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燃料油添加劑製程是否屬 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貴轄○○國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燃料油添加劑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其他石油化學基本原料或中間原料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其他石油化學基本原料或中間原料之生產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石化原料或中間原料生產過程,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處理揮發性有機物至符合排放標準,以維護空氣品質。
二、另查與本案相關之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製程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已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以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包含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達每年 50 公噸者,以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處理空氣污染物至符合排放標準,以改善及維護空氣品質。
三、本案貴轄○○國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廢潤滑油及廢機油等為原料,經高速離心、精密過濾後,製成燃料油添加劑之製程,倘包括生產石化基本原料或中間原料之程序,則屬前揭公告第 2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其他石油化學基本原料或中間原料製造程序」。
四、另倘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則屬第 2 批公告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倘該製程包括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事業廢棄物處理程序,則屬本署公告第 8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