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堆置場程序中有設置分篩機或破碎機等之機具,是否屬砂、石處理程序之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堆置場程序中有設置分篩機或破碎機等之機具,是否屬砂、石處理程 序之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堆置場程序中有設置分篩機或破碎機等之機具,是否屬砂、石處理程序之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款規定:「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應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公私場所門口及其延伸十公尺之路面,不得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附表一所列序號一至五之適用對象,其運輸車輛出入口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自動洗車設備規格如附表二。」其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應先將車體及輪胎清除乾淨,避免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污染環境。
二、有關本案堆置場程序中有設置分篩機或破碎機等之機具,是否屬砂、石處理程序乙節,倘堆置場區內非僅單純堆置砂、石,而尚有從事砂、石之分篩、破碎、攪拌…等加工作業,則屬於砂、石之處理程序,自屬適用前揭辦法管制之對象,應於 98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運輸車輛出入口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倘未能依本辦法規定設置者,得提出替代之方法,報請貴局同意後辦理。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計缺失點數 10 點,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 10 點以上者,逕依違反本辦法規定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