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對以水為溶劑之膠帶製程,是否適用「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案
要旨
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對以水為溶劑之膠帶製程,是否適用 「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對以水為溶劑之膠帶製程,是否適用「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款規定,膠帶製造業指從事以含揮發性有機物之溶劑,混拌黏著劑或離型劑,塗布於基材上,再經烘乾固化製成具黏貼功能成品之製造者。另依同法第 3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膠帶製造業,且其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達 50 公噸以上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膠帶業者使用揮發性有機物之溶劑,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環境,以維護環境品質。
二、有關本案○○化學公司所提「製程所使用之揮發性有機物,係聚合成黏著劑用,故本製程烘乾後之揮發物為水蒸氣,而非有機性揮發物,並無污染之疑慮」乙節,倘該公司能提出該製程使用之溶劑成分檢測報告無含有機性揮發物,證明該製程無污染之虞,自非屬該標準之管制對象。
三、惟查該公司 98 年 7 月 29 日來函說明「本廠有部分製程使用水溶性膠作為原料…水溶性膠是以水、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及丙烯酸先以密閉室式製膠反應槽,反應聚合成壓克力系水性感壓膠,…」,倘該公司水溶性膠含揮發性有機物,則屬適用前揭標準管制對象,仍應依規定將收集之廢氣導入污染防制設備處理,俾落實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