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函詢該廠化妝品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乙案
要旨
貴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函詢該廠化妝品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公 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函詢該廠化妝品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6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妝品製造程序,係指以香料、顏料、粉末原料或脂肪族有機化合物等為原料,經溶解、分篩、混合、過濾或加壓成型等程序,從事粉劑、油劑、油膏等化妝品之製造者,另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本項公告主要係針對前述製程中,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或粒狀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上開公告條件所指之混合,係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物料,經摻合或攪和等作用而成均勻狀態的操作。另上開條文有關從事粉劑、油劑、油膏等化妝品之製造者,其泛指各類從事化妝品製造,亦包括液劑及乳劑之生產,本署業於 96 年 12 月 18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60092800 號函釋在案。
三、本案依旨揭該公司來函所附資料,該公司化妝品製作方式,係以兩種以上之物料,先分別接著加熱於 70 至 75℃ ,待所有原料溶化後,摻配攪拌 2 至 3 分鐘直到物料完全均勻為止,再將成品分裝到容器內之製造程序,倘包含上開規定之混合程序,則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妝品製造程序,其設置、變更及操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始得為之。本案請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