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環工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之污泥乾燥調配製程,是否屬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乙案
要旨
貴轄○○環工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之污泥乾燥調配製程,是 否屬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環工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之污泥乾燥調配製程,是否屬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噸/月以上者,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此公告條件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程序,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其中所稱「熱處理」,包含以加熱方式產生熱能之處理方式。
二、本案○○環工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函詢從事污泥乾燥之廢棄物再利用製程,倘其以旋轉窯加熱產生熱能乾燥污泥,為熱處理之範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其設置、變更及操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始得為之。本案請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