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對其反應槽冷凝器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認定有疑義乙節
要旨
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對其反應槽冷凝器屬空 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認定有疑義乙節,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對其反應槽冷凝器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認定有疑義乙節,請查照。
說 明: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設備及措施,其中設備種類包括集塵設備、脫硫設備、脫硝設備、焚化設備、洗滌設備、吸收設備、吸附設備、冷凝設備、生物處理設備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主要指公私場所為處理空氣污染物排放,所設置或採行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設備或裝置。另措施係指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處置方式。
二、本案冷凝器係將反應槽受熱蒸發之甲苯,冷凝至液相迴流至反應槽作為原料繼續參與反應,倘該冷凝器屬製程反應過程中必要操作單元,若無該設備則無法運作生產,則該冷凝器應屬製程設備,而非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