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稱通風口、有效收集判定及非屬該辦法管制對象之規範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稱通風口 、有效收集判定及非屬該辦法管制對象之規範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稱通風口、有效收集判定及非屬該辦法管制對象之規範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所定義之封閉式建築物,係指有外牆及屋頂包覆之建築物,除依法設置之通風口外,其餘開口部分隨時保持關閉。其中所稱依法設置之通風口,係指依我國對建築物通風或換氣量訂有規範之法規,如建築及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規定應設置之通風口,其餘開口部分應隨時保持關閉,以避免逸散粒狀污染物污染環境。
二、另依本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應有效收集以抑制粒狀污染物之逸散。前項有效之判定,係指不發生以目視方式,即可得見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之情形。採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之熔煉、鑄造程序,倘發生建築物外目視可得見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之情形,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者,依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
三、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營建工程以外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主要包括港區、砂石採集或處理業、鋼鐵冶煉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瀝青拌合業、建築用陶土或黏土製造業等行業,皆應妥善設置或採行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以避免發生粒狀污染物逸散污染環境;函提不屬本辦法管制之,製程其進行澆注行為產生空氣污染物逸散,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規定予以管制,亦即該製程仍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免發生空氣污染物逸散污染環境行為,否則倘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者,依規定將可處分並限期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