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局函請本署重新核算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乙案
要旨
貴局函請本署重新核算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 防制費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局函請本署重新核算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本署派員於 98 年 5 月 27 日現場查核,查核結果說明如下:
(一)該廠主要生產雨傘布,於布上塗布樹脂做為防水之用,應屬紡織品處理程序之類,且使用之原物料包含各類樹脂(V 值 28~72%)、有機溶劑(V 值 100%)及添加劑(V 值 24~40%)等,因主要物料為有機溶劑,VOCs 含量為 100% 大於 55% (其他表面塗裝程序係數 550 公斤/公噸),應適用本署公告係數中「其他紡織品製造或處理程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者適用)」1000V 方式計算應繳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又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內容,屬連續式吸脫附接續冷凝處理設備者,其 VOCs 處理效率為 90% ,但須記錄下列相關操作條件項目:1.用電量 2. 廢氣流量 3. 進口氣體溫度、脫附溫度 4.吸附材質名稱、更換數量及日期 5. 冷凝劑出口溫度 6. 冷凝液流量 7. 冷媒更換量及日期(冷媒為冷水者,其項排除),惟防制設備之設計或處理效率小於公告係數者,應以該設備之設計或實際效率值計算。查核當日該廠無法提供 96 年至 97 年連續式吸脫附接續冷凝處理設備操作紀錄,且並無回收有機溶劑使用紀錄及清運紀錄,佐證使用連續式吸脫附接續冷凝處理設備處理揮發性有機物減量排放,故防制設備效率以 0% 認定。
(三)查業者原僅以甲苯使用量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以1000V (V 值為 100%甲苯含量),結算 96 年 1-4 季及 97 年1-3 季金額為##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