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環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製程認定疑義案
要旨
貴轄○○環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製程認定疑義 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環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製程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3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製造程序公告條件,係指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上述積體電路晶片封(包)裝作業中若未涉及導線電鍍、浸錫、有機溶劑清洗或酸洗等步驟者,不在此限。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從事半導體生產程序不論採晶片半成品為原料其所排放之酸鹼廢氣、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應妥善做好污染防制措施,避免污染環境。
二、本案貴轄轄內公私場所以晶片半成品經擴散、化學清洗、黃光、蝕刻、清洗及測試等加工程序製成具二極體功能之晶片,倘製造過程包括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程序,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其設置、變更及操作,應向污染源所在縣市政府申請取得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