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三廠玻璃燈管製造程序應否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要旨
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三廠玻璃燈管製造程序應否申請設 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三廠玻璃燈管製造程序應否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前述製造生產過程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及無機酸等空氣污染物,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維護環境品質。
二、本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玻璃燈管製造程序,倘包含上述規定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程序,且資本額及廠房面積達規定之規模,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另倘該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設置、變更及操作,應向所在縣市政府申請取得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始得設置、變更及操作。本案請查明確認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