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使用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記之燃料使用內容異動,需試燒檢測空氣污染物排放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使用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 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記之燃料使用內容異動,需試燒檢測空氣污 染物排放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使用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記之燃料使用內容異動,需試燒檢測空氣污染物排放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或產品之改變,致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推估較許可證登載之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一定排放量者。符合前述變更之條件者,應依規定重新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若公私場所因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且未涉及變更規定者,則應依同辦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許可證異動之申請,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
二、又查同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但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
三、查○○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係經濟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得收受相關廢棄物再利用製作為原料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其生產之固態衍生燃料非屬廢棄物,為一般燃料,本署業以 95 年 11 月 21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92870 號函解釋在案。倘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該公司生產之固態衍生燃料,致操作內容異動而與操作許可證記載內容不符,且未涉及變更規定者,得依前述規定辦理許可證異動之申請,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若經檢具相關證明資料,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自無需進行試燒重新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