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化製再生飼料製程,是否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管制對象乙案
要旨
貴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化製再生飼料製程,是否屬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管制對 象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化製再生飼料製程,是否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管制對象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飼料製造程序,係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另第3 批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除應具前述飼料製造程序,及資本額、廠房面積外,其飼料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應達每年 500公噸。
二、貴轄○○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飼料製造程序,倘符合上述規定條件,則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本案請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於權責查明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