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工業有限公司○○廠對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規定有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工業有限公司○○廠對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規定有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工業有限公司○○廠對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規定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公司○○廠以鋁、銅、磷銅等作為原料,投入電爐中熔解形成非鐵金屬液,倒入砂模中澆鑄成型,另於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銅、廢鋁作為另一批次原料,從事相同熔解與澆鑄作業,該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說明如下:
(一)依本署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鎂等)之冶煉,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批以下,且其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
另公告同第五批之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指以非鐵金屬為原料,從事各種金屬製品(如鋁、銅、鉛、鋅、鎂等)之熔解或鑄造,其所有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批或 500 公斤/小時以上,且其資本額大於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
(二)貴轄○○公司○○廠從事非鐵金屬冶煉或澆鑄作業,倘其原料為鋁、銅、鉛、鋅、鎂等非鐵金屬,且其電爐、反射爐及熔解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資本額及其廠房面積達規定條件,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或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
(三)惟倘該製程所用 2 台電爐之設計容量(處理量)分別為 150 公斤/批及 100 公斤/批,每批操作 1 小時,未達前揭公告之總設計容量(總實際處理量)規模,則非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二、有關○○公司之排放管道,是否應設置符合規定之採樣設施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本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 1 點規定,公私場所排放管道應設置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安全採樣設施。
(二)不論○○公司○○廠所詢製程是否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依規定其排放管道應設置符合規定之採樣設施,以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其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惟倘因故未能依採樣設施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得依採樣設施規範附件第 8點規定,提書面資料說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三、有關○○公司○○廠是否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依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對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依其每季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及操作紀錄,按公告之收費費率自行計算申報應繳納之費額。
(二)不論○○公司○○廠所詢製程是否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該廠應於每季依製程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及操作紀錄,按所公告之收費費率自行計算申報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金額。
四、有關○○公司○○廠是否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非鐵金屬初級熔煉程序,鋁、鋅等非鐵金屬二級熔煉程序及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其製程條件係依照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附表所列相同製程條件。
(二)倘○○公司○○廠所詢製程所用電爐之設計容量,未達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源之總設計容量(總實際處理量)規定條件,則其亦未符合前述公告第二批應定期檢測及申報固定污染源之條件,得免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辦理定期檢測。
五、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並將判定結果逕復該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