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屬土石採取業,非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乙案
要旨
貴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屬土石採取業,非屬營建工程空氣 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屬土石採取業,非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營建工程分為建築(房屋)、道路或隧道、管線、橋樑及區域開發等 5 大工程類別,無法歸類於前述 5 大工程類別者,歸類為「其他營建工程」類別。又依前揭公告費率附表備註所稱「其他營建工程」,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本案土石採取作業,倘係屬前揭 5 大工程類別之一部分,自應依該工程類別及其適用之費率及費基(工期、面積),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倘屬「其他營建工程」類別,則依工程合約經費,予以計費。貴局亦可依前揭「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規定,指定土石採取工程為「其他營建工程」之工程種類,據以徵收其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另該公司函提有關其已依土石採取法第 48 條規定,繳納環境維護費,倘再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有重複繳費之虞乙節,依該法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時所收取之環境維護費,係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及道路交通等公共設施建設經費之財源,其用途項目甚多,與環保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授權規定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依同法第 18 條規定,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目的不同,並無重複徵收之情形。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