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函詢公私場所未依核備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替代方案辦理,應如何管制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公私場所未依核備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替代方案辦 理,應如何管制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未依核備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替代方案辦理,應如何管制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私場所未能依本辦法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儀錶者,得提出替代之方法,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主要在規範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公私場所,如採本辦法規定之防制設施或監測儀錶有困難者,得提出替代之方法,報請縣市環保局同意後辦理,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以避免逸散粒狀污染物污染環境。
二、又依本署訂定發布「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一)未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污染防制設施者,記 10 點。(二)雖設置防制設施,但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致影響防制效率者,記 5 點,以及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一)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未達十點者,應要求公私場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依違反本辦法規定處分。(二)稽查當次之缺失點數合計十點以上者,逕依違反本辦法規定處分。主要依違規情節輕重之記點方式處理,以符合比例原則。
三、有關函詢公私場所未依認可之替代方案進行防制管理,適用缺失記點管制疑義乙節,倘公私場所採行或設置之替代方案,與環保機關認可應進行防制管理規範不符,致影響防制效率者,依處理原則規定記 5點,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依違反本辦法規定處分;惟倘未依環保機關認可之替代方案,設置或採行污染防制設施者記 10 點,逕依違反本辦法規定處分。
四、貴局所提有關安平港區道路與裝卸區因非屬堆置區與礦區者,雖道路已鋪設混凝土,但法規並無規定作業期間需灑水,使其表面保持濕潤以抑制揚塵產生,處分對象其缺失應如何進行記點機制乙節,說明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 6 條第 2 款規定,公私場所內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應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並維持表面乾淨。
(二)貴轄安平港區與裝卸區道路車行路徑,雖已鋪設混凝土,然仍應同時維持表面乾淨,以抑制揚塵產生,倘其採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未定期清洗,保持表面乾淨,依處理原則規定記五點,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依違反本辦法規定處分。
(三)有關倘車輛行經公私場所內路面,因道路未灑水保持乾淨而產生揚塵污染,其處分對象為該公私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