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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海綿板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函詢有關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海綿板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 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海綿板製造程序,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公告第 6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皮、膠布製造程序,係指以廢塑膠、塑膠粉或塑膠粒為原料,從事塑膠皮及塑膠布之製造,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為 100 公噸/年或 100 萬碼/年以上者。因塑膠布及塑膠皮係高分子聚合物,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使用廢塑膠、塑膠粉或塑膠粒,從事製造塑膠皮、塑膠布之高分子聚合程序,排放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避免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環境。

二、本案經查來函說明三所述 87 年 3 月 19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16084 號函釋內容,係本署 86 年 2 月 11 日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製品加工程序之製程條件內容,因考量該行業別家數多,惟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總量所占比例極小,故業於 88 年 3 月12 日修正公告該項製程條件內容,將其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之限制規模由 50 公噸/年提高為 100 公噸/年或 100 萬碼/年。

三、又本案貴轄○○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樹脂-發泡劑、EVA 粒(乙烯/乙酸乙烯酯聚合物)、聚乙烯、碳酸鈣為原料,從事海綿板製造,倘包括高分子聚合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上述規定產量,則符合前揭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塑膠皮、膠布製造程序,貴縣政府原已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自不宜註銷。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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