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從事廢輪胎破碎處理,是否屬本署公告第八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從事廢輪胎破碎處理,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八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從事廢輪胎破碎處理,是否屬本署公告第八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公告條件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二)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三)從事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 400 公噸/月以上者。主要係針對前揭製程中可能排放之各種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前揭規定中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係指將可燃性廢棄物經由破碎、分選、乾燥、混合添加劑及成型等過程製造成燃料,倘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廢橡膠輪胎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具有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則適用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本案該公司所提資料不足,仍需依製程實際狀況據以判定。
三、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