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科技有限公司函詢原核准設置柴油油槽之自用加儲油設施,增加設置無鉛汽油油槽,應否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辦理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科技有限公司函詢原核准設置柴油油槽之自用加儲油設施,增加 設置無鉛汽油油槽,應否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辦理疑義乙案,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科技有限公司函詢原核准設置柴油油槽之自用加儲油設施,增加設置無鉛汽油油槽,應否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辦理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 條第 1款規定,加油站係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但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或汽、柴油批發業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業者或非供車輛使用汽油或柴油之零售,不在此限。本項規定明定該辦法管制對象主要為石油管理法規定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之加油站。
二、有關貴轄○○科技有限公司原核准設置柴油槽之自用加儲油設施,擬增加設置無鉛汽油槽,倘非屬石油管理法置之加油站,自不屬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管制對象。
三、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