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使用油脂、礦物油及石油系溶劑從事金屬品加工油製程,是否屬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使用油脂、礦物油及石油系溶劑從事金 屬品加工油製程,是否屬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使用油脂、礦物油及石油系溶劑從事金屬品加工油製程,是否屬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使用碳氫化合物作為溶劑(有機溶劑)達規定量、資本額及廠房面積達規定之規模之製程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不論所使用之碳氫化合物溶劑成分是否含有害性有機溶劑,皆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處理至符合規定,以維護民眾身體健康及生活環境。
二、貴轄○○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金屬加工油之製程,使用油脂、礦物油及石油系溶劑等原物料,倘其包含碳氫化合物作為溶劑者,則其即屬有機溶劑,另倘該公司使用該溶劑之總設計或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則屬本署公告第八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