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污染防制設備(A005)前端之排放管道入口風量替代疑義案
要旨
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污染防制設備(A005)前端之排放管道 入口風量替代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污染防制設備(A005)前端之排放管道入口風量替代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六點規定,應於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前設置安全採樣設施之公私場所,適用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或三氯乙烯等氣狀污染物削減率或處理效率規範者,得避開與管道彎曲、收縮或放大交接處,設置採樣設施,不受第四點限制,惟採樣孔平時應以盲板密封。業已明訂應於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前設置安全採樣設施之採樣設施規範。倘污染源因故未能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時,應依同採樣設施規範第八點規定,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空氣污染物標準檢測方法規定,提出書面資料說明,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認可,則得不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
二、本案貴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膠帶生產製程,該公司離型作業區(E009)廢氣經收集至污染防制設備(A005)前端之排放管道入口風量無法測得,提出入口風量替代方案乙節,經本署本(98)年 11月 10 日會同貴局前往瞭解,該製程廢氣通過採樣口下游排放管道至污染防制設備前之排放管道為二連續 90 度之彎管,阻擋進氣方向且管徑縮小,造成流場擾動過大,請貴局督促該公司應避開與管道彎曲、收縮或放大交接處,設置符合採樣設施規範之採樣設施。倘該公司因故未能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時,應依採樣設施規範第八點規定,提書面資料說明,報 貴局認可始可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