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砂石業回收瀝青混凝土等廢料進行破碎、篩選等程序是否適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附表一之適用對象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砂石業回收瀝青混凝土等廢料進行破碎、篩選等程序是否適用「固定 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附表一之適用對象 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砂石業回收瀝青混凝土等廢料進行破碎、篩選等程序是否適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附表一之適用對象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3條及附表一規定,適用本辦法管制對象為營建工程以外,包括砂石採集處理業及其他具有砂石採集或處理程序等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營建工程以外,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公私場所,不分砂石採集、處理業或其他具有砂石採集或處理程序等行業,皆應採行或設置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之設施。
二、倘貴轄砂石業者從事道路刨除廢瀝青料、拆除建築廢混凝土塊運回廠區內進行破碎、篩選等作業逸散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自屬適用前揭辦法管制之砂、石處理程序,應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以維護環境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