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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對所屬污染源運作時間為每週二、四、六,可否僅聘僱空氣污染專責人員於該段期間工作,其他時間或非上班時間可否至其他公司工作,或須24小時上班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對所屬污染源運作時間為每週二、四、六,可否僅聘僱 空氣污染專責人員於該段期間工作,其他時間或非上班時間可否至其他公 司工作,或須 24 小時上班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轄內公私場所對所屬污染源運作時間為每週二、四、六,可否僅聘僱空氣污染專責人員於該段期間工作,其他時間或非上班時間可否至其他公司工作,或須 24 小時上班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空氣污染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執行之空氣污染防制業務,包括:(一)釐訂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改善計劃,並協調有關部門實施。(二)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並保存相關資料。(三)擬定並協調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四)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並監督依許可內容操作。(五)監督或進行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與鑑定,分析及保存檢測數據,並申報污染源之資料。(六)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管理事項。

二、又依本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人,依本辦法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為全職工作。另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有同一時間受聘於非共同設置之不同處所為專責人員者,或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為專責人員者等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其係規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撤銷或廢止之相關規定。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應聘僱環境保護專責人員全職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業務,包括協調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有關空氣污染防制管理事項等環保相關業務,不限污染源是否操作,皆應妥善做好公私場所營運期間污染防制措施維護及管理工作,並明定專責人員不得於同一時間受聘非共同設置之不同處所,或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為專責人員,避免兼任其他製程操作業務,以落實空氣污染防制工作。

三、有關貴局所提○○君於星期 1 至星期 5(上班時間:9 時至 17 時)任職於○○環安科技有限公司,可否另於星期二、四及六(上班時間:18 時至隔日 2 時)之□□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區聯合電動屠宰場製程運作時間,擔任該場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疑義乙節,經查○○環安科技有限公司為環保工程顧問公司,不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另□□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區聯合電動屠宰場聘僱楊政霖君擔任全職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辦理環保相關業務,惟不論該公司營運期間污染源是否操作,皆應聘僱全職工作之環境保護專責人員妥善做好該公司營運期間污染防制設施之維護及管理工作。

另倘有專責人員同時受聘於非共同設置之不同處所之專責人員,或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為專責人員等情事,違反管理辦法規定,應依規定廢止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四、本案所詢連續 24 小時製程,專責人員是否須 24 小時上班或輪班乙節,公私場所連續 24 小時製程固定污染源運轉期間,皆應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全職在場執行環保相關業務,至於上班時數或輪班,視公私場所與專責人員聘僱契約辦理。

五、另詢問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於非上班時段兼職乙節,屬雇主與勞工雙方勞動契約規範,非屬上開管理辦法管制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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