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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印刷電路板製程是否屬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印刷電路板製程是否屬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印刷電路板製程是否屬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源之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且具有黑氧化、電鍍、外層線路形成、防焊(綠)漆印刷或鍍(焊)錫等製造程序之一者。但僅從事裁切、鑽(鉆)孔加工或組裝作業者不在此限。前述公告條件,係針對製程中可能逸散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管制。

二、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管制重點主要在規範公私場所使用碳氫化合物作為溶劑(有機溶劑)達規定量、資本額及廠房面積達規定之規模之製程排放揮發性有機物,不論所使用之碳氫化合物溶劑成分是否含有害性有機溶劑,皆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處理至符合規定,以維護民眾身體健康及生活環境。

三、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倘包含黑氧化、電鍍、外層線路形成、防焊(綠)漆印刷或鍍(焊)錫等製造程序之一者;或使用二甲基甲醯胺、網版印刷黏著膠等原物料包含碳氫化合物作為溶劑者,其總設計或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及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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