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訂定依據及戴奧辛排放濃度對人體產生危害疑義案
要旨
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訂定依據及戴奧辛排放濃 度對人體產生危害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訂定依據及戴奧辛排放濃度對人體產生危害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爰依據同條第 2 項規定,於 89 年 10 月 11 日(89)環署空字第 0058906 號令訂定發布「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廢棄物焚化爐設計處理量未達 4 公噸/小時者戴奧辛排放濃度限值為 0.5ng-TEQ/N,設計處理量達 4公噸/小時以上者戴奧辛排放濃度限值為 0.1ng-TEQ/N。
二、鑑於戴奧辛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POPs),具致癌、難分解及蓄積等特性,會長期累積於環境中,並經由食物鏈對人體造成危害。經評估技術可行、經濟可行、國外管制趨勢及對民眾健康風險,訂出與世界先進國家相當之排放標準限值及操作條件規範。
三、該公司廢棄物焚化爐,自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處理戴奧辛排放濃度至符合標準規定,以保護民眾身體健康及生活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