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局辦理工業區寬頻管道建置計畫適用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費率疑義乙案
要旨
函詢貴局辦理工業區寬頻管道建置計畫適用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以下簡稱空污費)費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局辦理工業區寬頻管道建置計畫適用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費率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規定,營建工程分為建築(房屋)、道路或隧道、管線、橋樑及區域開發等 5 大工程類別,無法歸類於前述 5 大工程類別者,歸類為其他營建工程類別;同附表所稱「管線工程」,係指包括上下水道、電力、電信和瓦斯等各式涵管(箱)之施工作業;附表所稱「道路工程」,則包括高架道路(含陸橋)平面道路之施工與拆除作業,其同一工地之道路與相關工程(如管線、擋土牆、邊溝工程等),若於工期內同時施工,則該相關工程之施工面積亦併入此項,若於不同階段分開施工,則應分項核計。又附表備註 4 規定,各類工程之施工面積係指實際施工時所涵蓋之面積(含施工圍籬等各項施作面積之總合),法已明定。
二、另營建工程種類繁多,為避免重複課徵空污費,倘同一施工作業區內有多項工程同時施工時,得以該施工作業區內主體工程之工程類別計徵其空污費;而倘同一施工作業區內有多項工程部分施工面積或工期重疊時,則應扣除與其他工程重疊之施工面積或工期後,分別計算空污費。又前述所稱主體工程,宜以施工面積重疊之各項不同工程類別,分別計算空污費後,擇其中應繳金額較大之工程為認定原則。上述內容,本署業於 92 年 7 月 8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20044908 號函釋在案(影本如附)。
三、本案貴局辦理之工業區寬頻管道建置計畫適用之營建工程空污費費率,應依個案之實際工程內容予以認定,倘工程內容為開挖既有路面,並於鋪設電信、通訊等管線後,回填土方及進行道路舖面之施工作業,則屬「管線工程」類別,不宜以「道路工程」類別,計算及申繳營建工程空污費。因營建工程空污費係由地方政府徵收,建請貴局檢具工程詳細資料,洽當地縣市環保局協助認定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