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申請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方法及追溯生效日期之申請時間疑義乙案
要旨
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申請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 (含控制效率)建置方法及追溯生效日期之申請時間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申請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方法及追溯生效日期之申請時間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同要點)五、規定申請者提出自廠係數建置申請內容,包括自廠係數建置前,提出自廠係數建置方法申請,及自廠係數建置後,提出自廠係數建置結果申請。以及依同要點六之(一)規定公私場所應依前點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自廠係數建置申請。
二、又依同要點六之(九)規定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前提出自廠係數建置申請者,得檢具文件證明在自廠係數建置申請前之製程、集氣設備或防制設備操作狀況,經審查符合主管機關認可自廠係數適用條件規定,得往前追溯生效日期。但於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含)後申請自廠係數建置者,不得往前追溯生效日期。規範重點主要在管制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分 2 期程徵收,第一期程主要係以公告係數方式計算,第二期程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徵收,其費率及計費方式則已改為質量平衡方式計算,因此以 99 年 1月 1 日前提出申請,作為能否追溯自廠係數生效日期之判定依據,並明訂為該要點之規定。
三、查本案貴轄○○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係於 98 年 10 月 15 日向本署提出自廠係數建置方法申請,與規定得追溯自廠係數生效日期之申請期限符合,得檢具在自廠係數建置申請前之製程、集氣設備或防制設備操作狀況,申請追溯自廠係數生效日期。請貴局本於權責查明後函知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