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公司○○○君是否符合資格,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驗測定乙案
要旨
函詢貴公司○○○君是否符合資格,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驗測定乙 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公司○○○君是否符合資格,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驗測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加油站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測定人員,每二年進行一次氣漏檢測,每次檢測應於前次檢測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進行;每支加油槍應於每年一至六月及七至十二月各至少進行一次氣油比檢測,其連續兩次檢測間隔期間應為三個月以上。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其增加檢測頻率。另依同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之專業檢驗測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者為之。其管制目的係規範加油站應自行或委託經符合規定之機構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驗測定。
二、本案○○○君業經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之「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課程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應屬符合前揭條件規定,為具有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之資格,得執行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檢驗測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