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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臨時性建築物(供房屋銷售展示中心或樣品屋使用者)、違章建築施工或拆除工程,應否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函詢臨時性建築物(供房屋銷售展示中心或樣品屋使用者)、違章建築施 工或拆除工程,應否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臨時性建築物(供房屋銷售展示中心或樣品屋使用者)、違章建築施工或拆除工程,應否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促使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成本內部化,誘使污染者改變污染行為,達污染減量之目的。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營建工程施工過程中因涉及砂石土方作業,產生相當之粒狀污染物,乃依工程污染特性相同者予以歸類,包括建築(房屋)工程及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等六大工程類別,向營建業主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又依同費率建築(房屋)工程類別之鋼筋混凝土構造(RC)備註欄:

「磚造、加強磚造、木造及其他一般房屋之費率比照之」;鋼骨構造備註欄:「鋼鐵、鋼架、鋼骨鋼筋加強混凝土構造(SRC )之費率比照之」;拆除備註欄:「一、不分房屋型態,均以同一費率核計。二、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工程不予徵收。」。

三、有關臨時性建築物(供房屋銷售展示中心或樣品屋使用者)、違章建築施工或拆除工程(非屬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工程),倘涉及砂石土方作業引起粒狀污染物逸散或排放情形,屬規定應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管制對象,營建業主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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