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相關疑義乙案
要旨
有關貴局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 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8 年 11 月 10 日環署空字第 0980102784 號書函(諒達)檢送之會議紀錄結論(三),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於執行行駛貨車粒狀污染物質逸散污染稽查工作,首應注意稽查安全,可先經由目視判定,倘發生目視可見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滴落污水、污泥或掉落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地面污染環境,則攔車稽查。倘遇車輛規避攔檢,可依現場蒐集事證,確認該車輛是否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倘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者,依法處分。
二、有關本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主要係規範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妥善做好污染防制措施,避免逸散粒狀物污染環境。故倘砂石運輸車輛屬裝載乾料之車輛,不致發生滴落污水之情形,得排除應裝設污水收集設施之管制。
三、關於貴局執行路邊砂石運輸車輛攔檢時處分對象是否為行車執照登載之車主乙節,本署業已於 98 年 5 月 11 日環署空字第 0980040884 號函釋在案(如附件),倘車輛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者,如車輛屬公私場所所有,處分對象為公私場所,如屬貨運業者(個人)所有,則處分對象為貨運業者(個人)。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