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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排放管道採樣孔前另增開孔,並用活動式盲版密封,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疑義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函詢排放管道採樣孔前另增開孔,並用活動式盲版密封,是否違反空氣污 染防制法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排放管道採樣孔前另增開孔,並用活動式盲版密封,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標準。另依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其他財物。

以及依同法第 43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定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監測設施或產製、儲存、使用之油燃料品質,並命提供有關資料。規避、妨礙或拒絕前述規定之檢查、鑑定或命令者,依同法第 69 條規定處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二、又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款規定,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異動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重新申請。但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

三、因排放管道主要係藉由管道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導引至大氣排放,以確實利用大氣擴散及涵容自淨能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之設施,倘貴轄公私場所於排放管道採樣孔前另增開孔,使用活動式盲版密封方式,應確認其設置開孔之必要性並經貴局審核同意後始得開孔,否則其應妥善作好密封工作,避免發生空氣污染物逸散污染環境行為,倘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依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又倘於環保機關執行排管道空氣污染物稽查採樣作業時,該排放口未做好密封,致吸入空氣稀釋空氣污染物,則視為規避、妨礙或拒絕環保機關檢查或鑑定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9 條規定處分,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四、另倘其屬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排放管道採樣孔前增開孔,與許可證記載操作內容不符,且未涉及變更規定,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辦理許可證異動之申請,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經審查通過,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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