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埔里鯉魚潭風景區觀光遊憩設施促參案」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
要旨
貴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埔里鯉魚潭風景區觀光遊憩設施促參案 」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函詢「埔里鯉魚潭風景區觀光遊憩設施促參案」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 16 條第1 項第 1 款所稱營建業主,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主要係營建業主為營建工程之所有者與受益者,對於其工程施工,有監督管理及採行或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之責,且污染防制措施或設備之經費,亦需由業主編列預算,始得執行,故課予營建業主應採行污染防制設施之責。
二、查埔里鯉魚潭風景區觀光遊憩設施促參案興建營運契約書內容,本案係由南投縣政府(甲方)提供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並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投資興建、擴建及整建鯉魚潭風景區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興建、擴建及整建之所有權予甲方。本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民間投資興建該公共建設營建工程之投資單位,為該營建工程之所有者與受益者,屬前揭規定應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業主,應依規定繳納該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